√ 3.2 具 備 有 效 的 企 業(yè) 安 全 生 產(chǎn) 許 可 證 , 企 業(yè) 主 要 負(fù) 責(zé) 人 (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企 業(yè) 經(jīng) 理 、 企 業(yè) 分 管 安
全生產(chǎn)的副經(jīng)理、企業(yè)技術(shù)負(fù)責(zé)人)具有對應(yīng)有效的安全生產(chǎn)考核合格證書;
□ 3.3 自
2021-01-01 以 來
□ 承 接 過
√ 完 成 過
已 竣 工 的 類 似 工 程 施 工 業(yè) 績 ( 類 似 業(yè) 績 是 指 單 個 合
同 價 要 求 300 萬 元 及 以 上 的 建 筑 工 程 ) , ( 2021 年 1 月 1 日 指 的 項(xiàng) 目 實(shí) 際 開 工 時 間 , 如 證 明 的 業(yè)
績 資 料 里 不 能 反 應(yīng) 的 , 由 原 發(fā) 包 方 針 對 開 工 時 間 進(jìn) 行 證 明 ) 業(yè) 績 , 需 提 供 中 標(biāo) 通 知 書 ( 經(jīng) 備 案 ) 或 施
工 合 同 或 施 工 許 可 證 ( 可 三 選 一 ) 、 竣 工 驗(yàn) 收 相 關(guān) 資 料 ( 必 須 提 供 ) , 提 供 的 資 料 應(yīng) 能 反 映 工 程 規(guī) 模
及 造 價 , 如 上 述 材 料 所 能 承 載 的 證 明 內(nèi) 容 不 能 完 全 體 現(xiàn) 業(yè) 績 要 求 的 , 須 同 時 提 供 其 他 相 關(guān) 的 竣 工 驗(yàn) 收
資 料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竣 工 驗(yàn) 收 階 段 及 之 后 簽 署 的 工 程 資 料 , 如 竣 工 圖 、 工 程 價 款 最 終 結(jié) 算 憑 證 等 。 如
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未 能 反 映 招 標(biāo) 文 件 要 求 的 , 可 按 不 利 于 投 標(biāo) 人 的 處 理 方 法 處 理 。 ( 業(yè) 績 所 在 地 的 備 案 單
位 未 蓋 備 案 章 的 , 以 系 統(tǒng) 內(nèi) 備 案 流 程 走 完 即 可 , 可 以 提 供 當(dāng) 地 交 易 中 心 中 標(biāo) 公 告 網(wǎng) 頁 截 圖 和 中 標(biāo) 通 知
書),如以上證明材料未能反映招標(biāo)文件要求的,可按不利于投標(biāo)人的處理方法處理。) 業(yè)績;
3.4 本次招標(biāo)
□ 接受
√ 不接受聯(lián)合體投標(biāo);
聯(lián)合體投標(biāo)的應(yīng)滿足下列要求:
;
√ 3.5
對 應(yīng) 資 質(zhì) 應(yīng) 在 “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場 監(jiān) 管 公 共 服 務(wù) 系 統(tǒng) ” 上 資 質(zhì) 動 態(tài) 核 查 結(jié) 果 處 于 “ 合 格 ” 狀
態(tài) ;
□ 3.6 面 向 中 小 企 業(yè) 招 標(biāo) 的 , 投 標(biāo) 人 ( 或 聯(lián) 合 體 中 的 中 小 企 業(yè) ) 須 為 中 小 企 業(yè) , 并 提 供 《 中 小 企
業(yè)聲明函》。
(二)擬派項(xiàng)目負(fù)責(zé)人:
3.7 擬 派 項(xiàng) 目 負(fù) 責(zé) 人 具 有 注 冊 在 投 標(biāo) 人 單 位 的
建 筑 工 程 專 業(yè) 二 級 及 以 上 級 建 造 師 執(zhí) 業(yè) 資 格 (
□ 職
稱 :
/ ) ,
√ 同 時 具 有 對 應(yīng)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產(chǎn) 考 核 合 格 證 書 。 如 在 投 標(biāo)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
程 (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開 始 時 間 為 合 同 工 程 中 標(biāo) 通 知 書 發(fā) 出 日 期 , 或 不 通 過 招 標(biāo) 方 式 的 則 以 合 同 簽 訂 日
期 為 開 始 時 間 , 結(jié) 束 時 間 為 該 合 同 工 程 驗(yàn)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) 擔(dān) 任 項(xiàng) 目 負(fù) 責(zé) 人 ( 包 括 工 程 總 承 包
項(xiàng)目中的施工負(fù)責(zé)人)的,不得以擬派項(xiàng)目負(fù)責(zé)人的身份參加本次投標(biāo);
□ 擬派項(xiàng)目負(fù)責(zé)人自
以來
□ 承接過
□ 完成過
業(yè)績;
√ 3.8
本 工 程 要 求 投 標(biāo)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( 或 授 權(quán) 委 托 代 理 人 ) 及 擬 派 項(xiàng) 目 負(fù) 責(zé) 人 準(zhǔn) 時 參 加 開 標(biāo) 會
議,具體要求詳見投標(biāo)須知前附表第 5.1 條規(guī)定。 。
√ 3.9 擬 派 施 工 現(xiàn) 場 專 職 安 全 生 產(chǎn) 管 理 人 員 , 具 有 對 應(yīng)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產(chǎn) 考 核 合 格 證 書 , 配 備 人 數(shù) 不
少于
1 個;
3.10 投 標(biāo) 人 及 其 擬 派 項(xiàng) 目 負(fù) 責(zé)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場 嚴(yán) 重 失 信 名 單 ( 以 全 國 建 筑 市 場 監(jiān) 管 公 共 服 務(wù)
平 臺 黑 名 單 記 錄 、 失 信 聯(lián) 合 懲 戒 記 錄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場 監(jiān) 管 公 共 服 務(wù) 系 統(tǒng) 嚴(yán) 重 失 信 名 單 的 信 息 為
準(zhǔn));